—— 基础篇 —— 大家好,我的名字是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,朋友们都叫我EB-5。 相信大家都听过我的名字,甚至和我相识已久,但真正了解我的人却很少,还因此造成了很多困扰和不愉快。不如就趁今天,我来做个自我介绍,我们重新认识一下吧! 我出生在1990年,是个货真价实的九零后。当时,为了吸引新的投资、为美国工人创造新的就业,美国国会在《美国移民归化法案》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别,设立了EB-5项目,我也因此诞生。2013年5月30日,USCIS(美国移民局)发布了指导性的EB-5审案备忘录,并在此后不断更新,对移民法律做出解释。下面所有的介绍都是基于移民局发布的这份文件哦。 (最新版政策备忘录:https://www.uscis.gov/sites/default/files/USCIS/Laws/Memoranda/AFM_10_Standards_for_RFEs_and_NOIDs_FINAL2.pdf) 通过我,来自各个国家的人可以将资金投入到美国创造就业的企业和项目中,通过创造至少10个就业,从而获得美国绿卡、移民美国。我对申请人没有任何学历、履历、资质上的要求,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,是否有投资经验,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,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哦。 申请人会先获得有一个有条件的美国永久居民身份(也就是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绿卡),设置两年限制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;两年之后,如果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成功地直接创造了10个工作机会,那么限制条件则被解除,申请人就拿到永久绿卡,可以在美国合法、无条件地永久居留。 两年有条件绿卡示例 在1993年前,通过我移民的项目只有直接投资这一种,也就是现在大家熟知的“直投项目”。但为了方便我完成促进美国就业的目标,国会又派给我一个临时副手——“区域中心移民方案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”。这个“试点计划”使投资人可以投资到美国政府核准的“指定区域中心(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)”,在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后移民美国。 但是我的这位临时副手也需要通过工作考核,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给他重新授权一次,如果出现类似政府停摆的情况,授权就暂停或延迟。 在移民局审查我的项目时,主要基于三个最关键的因素:1)移民者实际资金的投入;2)投资于一个新商业企业;3)创造10个就业。下面我来给大家简单介绍每个关键词: 01 资金解释 “资金解释”不仅包括有价值的事物,比如现金、设备以及其他有形资产,还可以包括移民投资者付款的承诺(即本票),只要此承诺由移民投资者个人所拥有的资产做担保、移民投资者对此债务负有偿付义务;用于担保的资产不包括投资者投资的公司所拥有的资产。 因此,移民投资者需要提供合法的“资金来源证明”,且所有的资金应该以合理市场价值评估后以美元计算。 02 真实投资 为了激励移民者投资在就业率低、最需要投资资金的地区中,移民投资者如果在“目标就业区域(Target Employment Area,TEA)”投资,也就是在美国农村地区或失业率达到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%或以上的地区,那么就需要在新商业企业投资至少50万美元;而“非目标就业区域(Non-TEA)”的最低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。 由于改革法规EB-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Modernization于美国时间2019年7月24日正式公布,并将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生效。在未来,会发生两点变化: 1) 目标就业区的最低投资金额从50万涨价到90万,非目标就业区的最低投资金额从100万涨价到180万,而且最低投资金额还会根据通货膨胀率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。但不论投资者投资50万还是90万,100万还是180万,都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一起排队。有关于投资政策的更新,大家可以回顾往期文章: 50万EB-5的末班车,你搭上了吗? 2) 在过去,州政府有指定目标就业区域的权力,不仅划定标准不一,更充斥有欺诈或以权谋私行为;而新法生效后,国土安全部DHS将会统一接管目标就业区的划定权,意味着会更加公平透明。 因为“目标就业区”和“区域中心项目”的规定都是在1993年引入法律,大家往往容易把他俩混淆。 实际上,决定投资者需要投入50或90万美元还是100或180万美元的不是我或我的副手,而是投资者所投资项目的地理位置。也就是说,不管通过我直接投资,还是我的副手区域中心投资,都有投资50/90万和100/180万的情况。 又因为投资移民属于一种投资行为,所以投资移民者必须真实地将资金置于“风险状态”的环境下(并非“风险投资”的概念)来获得风险投资的收益,向移民局提交的申请必须包含: 1)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其资金投入项目中; 2)证据证明其投资的资金路径符合要求。 03 新商业企业 虽然投资移民者投资的新商业企业通常是立法日(1990年11月29日)之后成立的企业,但投资之前已存在的商业企业也可以,要求是这个企业必须利用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重组或者扩张。 仅仅是装潢上的变更,市场营销策略的改变,或者是所有权的转移,并不能满足条例所要求的重组。 另外,投资者不可以通过在美国购买房产而获得绿卡。移民局考察我的项目是否满足条件的核心是“通过投资新商业企业达到10个就业创造”,而仅直接购买房产没有建立新商业企业、也不会创造就业。大家听到过的EB-5房地产项目属于投资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,而不是购买房产这么简单。 04 就业创造 每个投资者的投资必须使新商业企业创造10个就业机会,即在未来两年内创造全职就业岗位给不少于十位符合规定的雇员。其中,“全职”指每个雇员每周至少工作35个小时,“雇员”指美国公民、合法的永久居民(绿卡持有者),或者其他允许合法在美国工作的移民。移民局也会检查这10个合格岗位的相关税收证明及I-9表格,来验证这10个就业的真实性。 我来举一个满足就业创造的例子方便大家理解: 10个投资者直接投资一个酒店作为他们的新商业企业。设立酒店需要买地、制定计划、获取牌照、工程建设、雇佣员工、支付其他运营费用。投资者的资金就可以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上述费用。如果通过他们的投资,酒店创造了100个以上就业岗位,即每位投资者的资金至少创造10个就业,那就满足要求。 05 再投资/二投 在排期问题出现之前,投资者拿到永久绿卡的全过程“I-526获批→领馆面试→登陆拿有条件绿卡→2年后申请I-829→I-829获批拿永久绿卡”正常周期大约在4—5年,所以大部分EB-5项目协议中都会约定,EB-5投资期一般约定为5年,也就是说投资5年后返还本金。 但从2015年5月开始,由于长期积累的签证配额不足、案件挤压而出现排期问题,I-829预期最终获批的时间逐渐拉长,排期成为EB-5项目申请大国不可避免的问题。 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EB-5借款方在5年内完成资金的使用,并全额返还了投资移民者的贷款,而此时投资者尚未递交I-829申请,那么投资者的资金就不处于“风险状态”。为满足移民局要求,就产生了再投资(Redeployment)的现象。所以,再投资是个排期的衍生问题。 想了解更多关于再投资/二投的信息,请回顾往期文章: EB-5投资人必看:二投全面解析!【上篇:我该不该二投?】 EB-5投资人必看:二投全面解析!【下篇:我怎么选二投项目?】 因为在实际的案例审理中,排期增长导致新的问题出现,美国移民局也在不断地发布指导性文件来解读美国移民法的规定,引导审案官们在实际案例中的裁决。在下篇中,我会继续给大家介绍这些规则解读哦~